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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办事指南2019年07月03日14:25 阅读: 976 次
1 事项名称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 服务对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3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等相关规定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等相关技术规范。 4 承办主体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5 联办机构 5.1跨部门联办 否 5.2跨层级联办 联办机构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分工: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现场核查和初审工作; 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6 办理限制 政府、企业和个人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7 办理时限 7.1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7.2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7.3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异议期为30天。 8 受理条件 8.1 产品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8.2 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8.3 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8.4 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8.5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9 申请材料 9.1 登记申请书; 9.2 登记申请人资质批复文件(原件)及法人证书; 9.3 地域范围批复文件(原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彩图); 9.4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新版); 9.5 产品品质鉴定报告(鉴评报告、检测报告)(原件); 9.6 产品抽样单(原件); 9.7 产品图片(彩图); 9.8 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人文历史佐证资料); 9.9 现场核查报告(原件); 9.10 登记审查报告(原件); 9.11 核查员证书复印件。 10 办理基本流程 10.1 申请: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样品图片;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材料。 10.2 初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10.3 审查和评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代表农业农村部对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 10.4 颁证决定: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农业农村部做出登记决定。 11 办理结果 准予登记的,农业农村部负责登记公告,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12 结果送达 农业农村部公告文件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通过省级工作机构下发到申请人。 13 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14 咨询途径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地理标志处: 电话:010-62196098,传真:010-62115630,邮箱:dbch@agri.gov.cn。 15 办理方式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再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查,同时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登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系统,录入产品相关信息。 16 监督投诉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标准处电话:010-59193156。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地理标志处电话:010-62196098,邮箱:dbch@agri.gov.cn。
附录 1办理流程图 3常见问题解答 4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1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办理流程图
附录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申请表(书)示范文本.doc
附录 3 常见问题解答 1.为什么登记申请人需要政府授权? 答: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带有地域公共属性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组织或机构必须最大程度的代表该地区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生产者;另外,同时还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政府授权实际上是以政府公信力对登记申请人的代表性及其资质和能力的保证。 2.如何申请登记证书变更? 答: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变更申请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处理。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原登记证书予以收回、注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时限为几年? 答: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期限为三年。协议期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按原程序需重新签订协议。
附录 4 常见错误示例 1.出具的申请人资格确认文件必须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而不是由地方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2.在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文件中,明确指出“本规范文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后即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各相关方必须遵照执行。”但是有些申报材料在编写时没有考虑到这点,而是极力描述产品可能的功效,违背了技术规范的用意。 3.产品内在品质应当重点描述产品品质特色指标,避免罗列非特色指标。品质特色指标应是一个范围值(品质限值),而不是固定值。品质限值应通过对划定的地域范围合理布设抽样点,多点检测确定品质限值。而有些材料仅通过一点一次检测就直接赋值,违背了科学性,也为今后的品质控制带来麻烦。 附件:29、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办事指南.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