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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目录2020年01月19日12:53 阅读: 5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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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境外组织
境外组织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方案,内容包括调查内容、目的、时间、地域范围、人员、调查对象、调查方式等,并承诺调查结束后,向审批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照片、资料复印件; 2.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具有一定调查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调查项目方向或相关方向研究专家的证明文件; 3.境外组织及该组织负责人个人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参与调查的境外个人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境外组织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证明文件,境外组织之前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有关情况; 4.合作协议。 (二)境外个人 境外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方案,内容包括调查内容、时间、地域范围、目的、人员、调查方式等; 2.境外个人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境外个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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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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